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气体灭火系统结构较为复杂,又属中、高压系统,其检查维护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专业知识,并经专门培训才能胜任。)
8.0.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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